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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服务新规严管“灰色地带”

文章出处: 作者:ICP证办理 人气: 时间:2018-08-24 14:42 【


       微信“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在“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这是我国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又一重要法规。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搜索服务规定》)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用服务规定》)。一系列网络服务新规的陆续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领域法规的空白,也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互联网信息应用服务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新规严管“灰色地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广告业务也脱颖而出,为经济发展开启了“阿里巴巴的宝库”。然而,“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也伴随着“潘多拉魔盒”现象,各种问题长期以来被公众诟病——假冒品牌与商品、“李鬼”维修网点、不良医疗咨询、非法网络公关、窃取隐私、恶意欺诈以及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凡此种种,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搜索服务市场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据了解,此次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管理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意味着,从9月1日开始,不仅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一段时间以来,靠走“粉丝经济”模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网红”、明星们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搜索服务规定》也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围绕互联网广告服务监管所出台的一系列新规,对此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信息中广告难以辨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给搜索引擎平台以及一些自媒体广告戴上了“紧箍咒”。
 
务实治理激浊扬清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根据《应用服务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随着《应用服务规定》的施行,今后,那些窃取个人隐私、恶意扣费、传播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亦将被遏制。
 
       《管理办法》中则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管理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这不仅意味着,今后,微博、微信等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平台上的用户利用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即使普通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上随手转发广告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了。对此,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提醒,网民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广告经营活动。
 
       “从互联网搜索与应用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这些新规的出台,预示着许多搜索服务和网络广告将告别‘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尴尬局面,对行业发展将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业内人士认为,相比美国对搜索广告的严管、德国对医院广告的“搜不着”、韩国的“排名竞价”明显标注、日本的发现不良网络广告可投诉等“招数”,此次我国发布的一系列新规亮点频频,为全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和网络广告治理提供了一个“中国模板”。“可以说,新规体现了用户需求复杂多元、技术平台多样、商业模式多变的务实治理态度,或将开启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应用服务和网络传播的新局面。”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大众利益。如今,随着这些规定的实施,作为人们获取信息、选择服务、购买商品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各类信息应用服务的“防火墙”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为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更大的便捷与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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